(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2号(3)
二、撤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迪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舒晓燕、舒开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李冰泉在迪庆开发区博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并到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李冰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上诉人舒晓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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