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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骏,男,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梁庆辉,女,汉族,昆明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系李骏之妻)。

委托代理人钟穗青,云南大学法学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请市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食品街5号。

法定代表人世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波、杜莎,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骏因与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骏的委托代理人梁庆辉、钟穗青,上诉人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波、杜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是:1997年5月6日,李骏与工商局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在麒麟区廖廓南路延长线荷花塘处,共同出资建设商住楼一幢,一至三层作为商场,四至五层作为工商局住宅,占地面积32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为1672平方米,建设完成后产权属工商局所有,房屋一至三层由李骏无偿使用15年,即从199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止,期满后房屋归工商局所有。李骏经结算共计投资675600元。1998年1月1日工商局如约将所建房屋交李骏使用,李骏将第一层部分改造成浴室,后租赁给他人,其余几层租赁给商家使用。2008年7月29日,麒麟区人民政府发麒区政复[2008]40号文《关于麒麟城区荷花塘片区拆迁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对荷花塘片区旧城实施改造。2008年8月13日,曲靖市建设局发出,曲拆告字[2008]第04号《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人为麒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范围:书院路以南寥廓南路以西,文昌街以北的在角地块,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17日,工商局向李骏发出商铺搬迁通知。2010年1月4日相关的拆迁部门建起围墙进行封堵。

原审法院认为,李骏与工商局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合资建房,房建好后由李骏无偿使用房屋一至三层15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旧城改造,工商局属被拆迁人,其所建房屋在政府拆迁范围内,故双方所签合同不能履行完毕系政府旧城改造拆迁所至,工商局不存在违约行为。李骏诉请工商局退赔投资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李骏不属拆迁被补偿户,得不到拆迁补偿费,因双方所签合同未到期,李骏存在相应的租金损失,故工商局应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予李骏相应的赔偿,赔偿计算时间以李骏无偿使用,一至三层房屋15年剩余年限为界,即2010年和2012年。赔偿以李骏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2006年12月18日,李骏与“红日燃具”陈志升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租金为50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5%,以此类推,2010年至2012年李骏应收租金分别为87400元和100500元,合计人民币187900元。2006年5月1日,李骏与“联想电脑”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88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以此类推,2010年至2012年李骏应收租金分别为129572元和142530元,合计人民币272102元。2007年1月25日,李骏与罗会英签订的《承包协议》,罗会英承包“浪花浴场”每年应交承包费60000元,两年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以上租金及承包费损失合计人民币580002元。李骏主张的30000元赔偿金,因浴室承包合同不能履行非李骏的过错,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李骏主张的装修、设施、设备费30万元,因现已按李骏无偿使用15年所产生的实际租金予以补偿,故对此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曲靖市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李骏2010年至2012年的租金及承包费损失人民币58000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李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29元,由曲靖市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骏及工商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骏的上诉理由请求及答辩为:请求撤销原判,由工商局赔偿2010年至2012年租金及承包费850286元,并由工商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0年1月4日相关部门建起围墙对其使用的商铺进行封堵,从此商家不能正常经营,原审法院对其租金损失少算一年。工商局主张不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

工商局的上诉理由请求及答辩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骏的诉讼请求,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并由李骏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因旧城改造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完毕,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上级机关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更不属于违约行为。2、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工商局与李骏共同出资建盖房屋,所得利益分配,李骏享有15年无偿使用权,工商局享有15年以后终身使用权,房屋因拆迁已经永远不存在,李骏已经使用了12年,其收取的租金远超过投资款。租金是在房屋存在的情况下才有的,现在房屋不存在,租金损失也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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