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4号(2)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旅游公司起诉要求云游公司、旅游诚信公司、云游博园公司返还的场地,从旅游公司与云游公司、旅游诚信公司共同制定的《设立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及《公司章程》可以认定该部分场地使用权并非作为旅游公司的投资,而是由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向旅游公司进行租用,结合现场勘验的情况,该场地应当认定为被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所占用。因此应当认定“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才是实际租用旅游公司诉请返还场地的承租主体。因三公司欲设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最终并未成立,本案中云游博园公司虽然在名称上与本案另三方主体欲设立的公司名称一致,但其是由云游公司与另外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与旅游公司及旅游诚信公司并无关系。因并无证据证明“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与云游博园公司有何关联性,故该筹备组的行为后果不应由云游博园公司承担。因该筹备组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故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成立该筹备组的三公司,即旅游公司、云游公司、旅游诚信公司来享有及承担。因本案中并未就旅游公司诉请返还的场地签订过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的期限没有约定,旅游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场地,现旅游公司提出返还场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场地被“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所占用,故应当由该筹备组的成立主体负责返还,旅游公司自认其已收回美食广场,即应当由云游公司和旅游诚信公司配合旅游公司收回办公楼、干花馆、鲜花馆、钱币馆商业街区域(含钱币馆、公厕、白药馆、其它场地及商铺)。对于旅游公司诉请返还的场地主张占用费,因三方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该场地系由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即并不是旅游公司的投资,旅游公司也未同意将该场地提供给拟成立的公司免费使用,故对于该场地的使用应当支付相应的租金。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旅游公司诉请支付租金的场地系被“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所使用,设立该筹备组的主体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鉴于设立该筹备组的三方主体在筹备组的设立及运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行为的不同,原审法院对三公司内部责任如何承担进行划分。因云游公司系拟设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最大的股东,筹备组组长及其中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由云游公司派出,从旅游公司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上看,虽然云游公司以未提交原件为由不予质证,但合同内容条款中关于收取租金的账号为云游公司的账号,云游公司对此并未否认该账号为该公司所有。卫生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均列有云游公司的名称。故原审法院认定筹备组的各项行为应认定由云游公司实际掌控,云游公司对于筹备组应支付的场地占用费承担主要责任,确定由其承担50%。对于旅游公司,其也是筹备组的成员之一,且其诉请返还及支付占用费的场地系由该公司提供,在该公司的范围内并由其管理,作为有权出租方,其将该场地交由筹备组使用,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在拟设立的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尽快收回场地、减少损失,其对于筹备组占用场地的费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再加之其诉请返还的场地中的一部分即美食广场已由其收回,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筹备组发生的场地占用费的40%。旅游诚信公司在与另两方主体共同成立筹备组后,对筹备组的行为未尽到其作为成员的管理义务,在拟设立的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对筹备组的行为放任不管,其也应对筹备组产生的场地占用费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定由其承担10%。至于场地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旅游公司曾于2008年两次致函云游公司,要求按每年150万元自2007年4月使用时起算,因无证据证明云游公司当时曾对此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该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当时已为筹备组主要成员所接受,筹备组应按该标准支付相应的场地占用费。综上,旅游公司主张的场地占用费3623982元(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按150万元/年的标准计算),应当由云游公司承担的场地占用费为1811991元,旅游诚信公司应承担的场地占用费为362398.2元,其余场地占用费1449592.8元由旅游公司自行承担。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云游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旅游诚信联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办公楼、干花馆、鲜花馆、钱币馆商业街区域(含钱币馆、公厕、白药馆、其它场地及商铺)。二、由被告云南云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811991元,由被告云南旅游诚信联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362398.2元。三、驳回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现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61.36元,由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44.54元,由被告云南云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430.68元,由云南旅游诚信联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8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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