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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24号(3)

原审判决宣判后,云游公司和旅游诚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游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9)昆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并改判驳回旅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旅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要求云游公司和旅游诚信公司配合旅游公司收回办公楼、干花馆等区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的办公楼、干花馆等区域系由三家公司作为出资人拟设立“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并共同成立的筹备组,在旅游公司提供的旧有场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建设,同时,部分商户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了装修,因此,这些场馆并不完全是旅游公司的财产。如旅游公司要退出合作,三个出资人必须对筹备组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和投入进行清算。原审在三方并未清算的情况下,判决要求云游公司和旅游诚信公司配合旅游公司收回这些场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本案事实。2、筹备组与旅游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并没有租赁关系和任何租赁的意思表示。在项目建设和招商期间,由旅游公司将其旧有场馆提供给筹备组进行建设和改造,待公司成立后才由新公司与旅游公司形成租赁关系。3、原审依据旅游公司2008年6月20日所发的《回复函》,来认定租金数额和分摊比例属主观臆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根据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旅游公司主张支付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云游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旅游公司答辩称:1、筹备组占用场地是用于设立公司,而不是从事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场地是将来提供给新公司使用,旅游公司是货币出资,不是场地出资,占用场地就应支付租金;2、云游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商户装修情况的存在;3、筹备组及诉争场地都是由云游公司实际控制,并由其收取租金,导致旅游公司无法收回场地;4、旅游公司在《回复函》中的租金数额是依据云游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确定的;5、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旅游诚信公司答辩称:1、三方并没有对租金进行过约定,旅游公司与筹备组也没有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是旅游公司单方确定;2、对云游公司对场地进行加盖和使用的情况不清楚。

旅游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旅游诚信公司配合旅游公司收回诉争场地的义务;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由被告云南旅游诚信联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362398.2元”;3、驳回旅游公司对旅游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由旅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诉争场地是由云游公司实际占用,原审认定该场地被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筹备组所占用与事实不符。(1)2008年6月20日旅游公司发给云游公司的《回复函》以及2008年8月12日旅游公司发给云游公司“关于尽快提交经营方案的函”均证实该场地被云游公司实际占用并向第三人收取租金,且旅游公司并未要求筹备组与其建立租赁合同关系或向其支付租金。(2)诉争场地由云游公司占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筹备组的行为。首先,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虽然提及将租用旅游公司的场地作为公司经营地点,但并未约定本案争诉场地即是公司经营场地;其次,云游公司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其是筹备组组长,就认定为是代表筹备组的行为。2、原审判决旅游诚信公司承担场地交付的配合义务和支付场地租金错误。3、原审判决旅游诚信公司承担租金362398.2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针对旅游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旅游公司答辩称:1、同意旅游诚信公司关于诉争场地由云游公司实际控制的意见;2、关于租金问题,《回复函》是云游公司在另案中的证据。

云游公司答辩称:1、三方明知场地是由筹备组实际使用,云游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云游公司提供账户也是三方协商的结果;2、同意旅游诚信公司关于租赁关系的成立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旅游公司与云游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关系,旅游公司是要与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建立租赁关系,但其没有成立,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且租赁的面积和价格均没有明确;3、现在的云游博园公司与三方拟成立的“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三方成立的筹备组仍在运行。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且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另一个案件与本案相关,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云游公司提出三项异议,1、遗漏了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面积、范围及场地装修的情况;2、遗漏认定租赁关系的主体、租赁关系的起始时间;3、遗漏了另案审理的情况,且另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诉人旅游诚信公司提出是两项异议,1、遗漏了旅游公司提交前期经费支付确认书的情况;2、遗漏三方股东并未同意停止注册“昆明云游博园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但云游公司与万江文、李佳宜注册成立了现在的云游博园公司。被上诉人旅游公司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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