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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8号(4)
综上所述,东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86.04元由上诉人云南东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艳玲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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