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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奕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翔星空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万宏路173号华鑫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华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珂,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翔星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奕辑、田峰,被上诉人华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华东、唐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审故字【2008】第01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影片《见龙卸甲》的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摄制单位为上述四家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2008年3月22日,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分别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拥有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2008年4月3日该电影公映日起为期十五年的所有有关该电影所授许可权的版权及转授权,并授权保利博纳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名义对电影《见龙卸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2008年4月7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即独家拥有涉案影片《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无线、手机等)的发行、出版、播映和维权权利,独家维权权利自该电影公映日起计为期三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和转授权自该电影公映日第45天后起计为期三年,且授权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08年4月3日,保利博纳公司授权网尚公司拥有电影《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三年,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保利博纳公司还授权网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制止侵权授权的期限是2008年4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

2009年8月6日,经网尚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华翔公司经营的华翔星空网络休闲会所对其在局域网内提供电影《见龙卸甲》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经核实,从公证保全光盘的页面显示来看,在打开华翔公司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后,点击桌面上的“免费影院”图标后,弹出“欢迎光临华翔星空”的页面,再点击该页面上的“经典影院”,链接到“昆明创新科技Tel:6950353”页面(网址为http://www.5ctv.com/WedMedia/x5ctv),该页面上标有“新5CTV在线影院欢迎欣赏”的字样,在该页的“HOTSEARCH”栏目中键入“见龙卸甲”搜索后,可点击观看涉案电影《见龙卸甲》。网尚公司认为华翔公司为传播涉案电影的新5CTV在线影院网站设置链接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另查明,华翔公司系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尚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对侵犯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得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权利人未向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义务的,对提供链接作品服务而构成侵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应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华翔公司为涉案影片的播放提供了链接服务,而网尚公司未向华翔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华翔公司只应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华翔公司立即停止电影《见龙卸甲》的链接服务;二、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网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网尚公司认为原判决关于“被告为涉案影片的播放提供了链接服务,而网尚公司未向华翔公司履行通知的义务,故华翔公司只应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网尚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和一份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华翔公司将涉案电影存放于其服务器内,并且向公众提供有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华翔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三、由华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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