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6号(2)
华翔公司口头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网尚公司有以下异议:1、网尚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和一份情况说明,原判仅采纳了第一份公证书,而对第二份公证书和情况说明不予评价,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华翔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系认定事实错误。3、原判认定事实不完整,遗漏了一部分事实,即公证处公证员在网吧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5ctv.com网址后显示的页面与公证人员在网吧外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输入该网址显示的页面不一致,说明网吧是通过域名解析技术在局域网内嵌入了互联网网址,看似进入了互联网页面的目的。华翔公司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网尚公司所提异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综合分析评判。
本院补充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3月2日,网尚公司再次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华翔公司经营的华翔星空网络休闲会所进行证据保全。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出具了(2010)云昆真元证字第3283号公证书。从公证书记录内容来看,打开华翔公司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5ctv.com网址,进入显示有“公告栏:欢迎光临华翔星空!…”的一个页面。后公证人员回到公证处打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5ctv.com网址,进入到显示有“5CTV.COM”的一个页面,该页面主要显示各种商品销售广告。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对原判认定事实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华翔公司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是,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的争议在于华翔公司是否将涉案电影存放在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上。网尚公司认为华翔公司将涉案电影存于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上,只是网吧使用了域名解析技术,将互联网域名“www.5ctv.com”嵌入网吧局域网,貌似涉案电影存储于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上,以达到网吧只是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目的。华翔公司对网尚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并坚持认为其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本院认为,网尚公司要主张华翔公司提供的是内容服务,则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就本案而言,网尚公司虽主张华翔公司使用域名解析技术将局域网域名改写为互联网域名,但对该项主张并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华翔公司将涉案电影存放于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尚公司对其主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华翔公司为涉案影片的播放提供了链接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网尚公司未向华翔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华翔公司只应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网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网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任志祥
代理审判员 郑 超
代理审判员 沈 灵
二 O 一O 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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