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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7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雯、欧阳山泉,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澳菲斯公众电脑屋。

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富祥商场二层。

负责人管丽娅。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澳菲斯公众电脑屋(以下简称澳菲斯电脑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山泉,被上诉人澳菲斯电脑屋的负责人管丽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中凯公司诉称,2008年5月,中凯公司发现澳菲斯电脑屋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向公众提供由中凯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而中凯公司从未许可澳菲斯电脑屋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影视作品。澳菲斯电脑屋的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澳菲斯电脑屋立即停止对中凯公司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影视作品《恋爱高手》的侵害,停止在被诉网吧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2、澳菲斯电脑屋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3、澳菲斯电脑屋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5日,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中文名称为“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其对电影《ART OF SEDUCTION》拥有所有版权。同日,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出具版权委托书,称其确认2005年12月23日所签订的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合同号码:CERHV-051223)授权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力公司)对影片《ART OF SEDUCTION》在中国的独家所有音像版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日起3年。

2006年4月27日,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与山力公司签订关于电影《ART OF SEDUCTION》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系双方于2005年12月签订的关于电影《ART OF SEDUCTION》(中文名称为《恋爱法则》或《恋爱高手》或《狐狸精PK采花贼》)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编号:CERHV一051223)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如补充协议与音像制品发行权合同相抵触则以该补充协议为准。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向山力公司授权的范围包括:电影《恋爱法则》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VCD、DVD、CD-R等所有音像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出版、出租、制作、复制、发行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通过互联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电话线、无线网络)传达至终端消费者电脑的点播、广播等服务,且该权利是独家的,包括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山力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得非法使用,授权期限为三年,自取得中国相关部门批文之日起计。

2006年2月20日文化部向进口单位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节目名称为《恋爱的法则》批准文号为文像进字(2006)138号,原产地为韩国,发行载体为VCD、DVD,版权提供单位韩国Chungeorahm Film公司。

2007年5月25日,山力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约,约定山力公司将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一批节目的版权权利全部转让给中凯公司,版权期限为报批通过起计3年。2007年6月1日山力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于2007年5月25日所签版权转让合约再次进行明确和补充。

澳菲斯电脑屋于2007年购得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出品的中国网吧院线网吧充值卡一张,充值截至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31日澳菲斯电脑屋在购买新的网吧充值卡进行充值服务的同时与网尚公司昆明代表处签订了院线平台使用协议,协议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起一年,由网尚公司向澳菲斯电脑屋提供网吧院线平台。后澳菲斯电脑屋又于2009年3月18日与昆明硕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五洲回响网吧影院平台使用协议。

2008年5月28日,中凯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澳菲斯电脑屋经营场所对其在局域网内提供影片《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页面上有“网吧院线”字样,在首页最下端注明“版权所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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