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76号(3)
澳菲斯电脑屋实施了侵犯中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行为,应当以其侵权主观过错与实际情况为依据,公平合理地确认其责任。中凯公司要求澳菲斯电脑屋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本应得到支持,但经查明,澳菲斯电脑屋与案外人签订的“中国网吧院线”系统使用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澳菲斯电脑屋已未再使用存有涉案影片的播放系统,故已无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之基础。澳菲斯电脑屋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传播涉案影片具有合法来源,其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主观过错,故其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合理开支及诉讼费用。据此判决:驳回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中凯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中凯公司不服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判认定澳菲斯电脑屋购买使用网尚公司提供的院线平台来源合法错误。本案中要认定澳菲斯电脑屋播放的《恋爱高手》来源合法,首先要证实网尚公司对影片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一审中澳菲斯电脑屋对此并未举证证实,澳菲斯电脑屋对网尚公司是否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都不清楚,不能认为播放的影片来源合法;二、原判认定澳菲斯电脑屋选择的院线平台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市场份额,并以此认定澳菲斯电脑屋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缺乏依据。网吧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消费者。澳菲斯电脑屋没有对网尚公司是否获得授权许可进行审查,不能认为其尽到注意义务;三、原判在澳菲斯电脑屋不能证明涉案影片有合法授权或者来源于合法授权者的基础上,免除其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中,澳菲斯电脑屋没有申请网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明涉案影片是否确为网尚公司提供,这将导致中凯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涉案影片为网尚公司提供而维权无门。即使确为网尚公司提供,在没有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也应由澳菲斯电脑屋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再与网尚公司另案解决纠纷。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判令澳菲斯电脑屋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澳菲斯电脑屋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澳菲斯电脑屋答辩称,其购买网尚公司提供的院线是在云南省文化厅牵头的推广正版的活动上进行的,已经尽到支持正版的义务。澳菲斯电脑屋的影片来源都是提供者维护,不可能知道片源是否有版权。澳菲斯电脑屋后来也购买了中凯公司提供的影视平台,其非常重视中凯公司的权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澳菲斯电脑屋原审提交的充值卡和网吧缴费历史清单证实,其曾于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使用网尚公司提供的充值卡购买网尚公司网吧院线系统提供的影视节目。2008年5月28日,中凯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到澳菲斯电脑屋经营场所对其在局域网内提供影片《恋爱高手》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页面上有“网吧院线”字样,在首页最下端注明“版权所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结合以上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影片系从网尚公司合法取得,且无证据证实其取得涉案影片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影片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澳菲斯电脑屋使用的网尚公司网吧院线系统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其已未再使用存有涉案影片的播放系统,故已无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之基础。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 斌
审 判 员 邓 玲
代理审判员 刘维逸
二 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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