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74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兴实业有限公司恒兴酒店。
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848-856号。
负责人张代华。
委托代理人张承松,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罗奕辑,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兴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848-8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恒兴实业有限公司恒兴酒店(以下简称恒兴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承松、被上诉人音著协委托代理人罗奕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音著协起诉称: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发现原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审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等15首歌曲,侵犯了原审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15首音乐作品;2、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查询费等共计人民币8460元;4、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李南冈(笔名易茗)、雷蕾、林汝为、李春波、李海鹰、王立平、张千一、乔羽、谷建芬、石顺义、郑钧分别为《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的词曲作者。1993年5月8日至1995年8月25日期间,上述11人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授权音著协以信托方式管理各作者现有或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9年9月13日,音著协申请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保全到在原审被告恒兴酒店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有上述涉案的《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小芳》等15首作品,并对上述作品的播放画面全程录像。昆明中衡公证处为此制作了公证书并对录像后形成的光盘予以封存。该次保全共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此外保全时消费支出人民币2400元。经当庭播放,现场摄录的涉案15首歌曲的歌词、乐曲与音著协主张权利的词曲相同。原审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权利,因认为原审被告在KTV播放涉案歌曲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原审被告恒兴酒店系原审被告恒兴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歌舞厅等。原审被告恒兴酒店称其卡拉OK系统由案外人昆明新中通系统构成有限公司提供,但未提交关于该主体身份的合法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原告音著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诉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就音乐作品某些权利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著协管理后,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委托其行使的权利,发生纠纷时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涉案的《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一封家书》、《走四方》、《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牧羊曲》、《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回到拉萨》、《极乐世界》、《赤裸裸》等15首歌曲均由乐曲和歌词共同构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李南冈(笔名易茗)、雷蕾、林汝为、李春波、李海鹰、王立平、张千一、乔羽、谷建芬、石顺义、郑钧作为上述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分别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原审原告音著协分别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或《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授权音著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故在上述著作权利受到侵害时,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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