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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9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县老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西关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姚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云贵路202号。

负责人王见华,行长。

原审被告罗平县阿岗镇篆长煤矿。住所地: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下拖白村。

投资人陈顺才,董事长。

上诉人罗平县老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平县支行、原审被告罗平县阿岗镇篆长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向上诉人罗平县老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本案上诉费。因上诉人罗平县老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应视为上诉人罗平县老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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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孙少波

代理审判员 汤莉婷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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