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0号(2)
基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2008年10月29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09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吴秋中投入2000万元购买双方合作项目35%的股权。该股权应体现在吴秋中在弘远公司中占有一定股份或双方另行注册的一家有限公司中。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弘远公司并未对公司的股份作变更登记,其注册成立的是中利分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吴秋中的相应股权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弘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吴秋中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前提下,拒绝支付余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1350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弘远公司反诉要求吴秋中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吴秋中要求弘远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计算期限应当从吴秋中2009年1月5日支付最后一笔150万元投资款的一个月后开始,利率按最高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吴秋中与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09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合同协议;二、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秋中返还投资款135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吴秋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39824元,减半收取69912元,吴秋中负担3496元,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64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弘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由吴秋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合同履行期间,吴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吴秋中实际到位资金为650万元。由于吴秋中实际到位资金违反约定导致各项投资建设不能如约完成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吴秋中已经构成根本违约;2、弘远公司已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弘远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注册成立了弘远矿业有限公司中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秋中,并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全部资料交给了吴秋中,吴秋中也全面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另外,在《合作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可协商一致将采矿及铁精粉经营事宜交由其中一方或他人承包经营。对矿山承包一事,吴秋中完全知悉及认可,因此,弘远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3、吴秋中无权请求弘远公司退还投资款。双方系合作关系,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5%及65%的经营权份额,对所产生的利润比例及亏损严格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双方系平等出资主体,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均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承担,因吴秋中出资未能按时按额到位,公司无法开展经营,导致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吴秋中应向弘远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
吴秋中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吴秋中已经履行了1350万元的出资义务,有收据加以证实。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果吴秋中按照2000万元出资就以35%股份计算,吴秋中已经出资1350万元,就应该确认其股份比例,并分享相应的分红和股权。吴秋中出资购买的是弘远公司的股份而不是中利分公司的股份,弘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股权变更。另外,弘远公司擅自将矿山承包给他人开采,对此,吴秋中及弘远公司没有协商及书面的决定,吴秋中根本不知道此事,否则不可能继续出资。因此,吴秋中无法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也不能获取合法权益,弘远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审理中,弘远公司重申了原审庭审笔录吴秋中关于其出资750万元港币现金的陈述,认为吴秋中出资750万元港币现金给弘远公司的事实是虚假的。另外,原审卷宗中有照片证实吴秋中知道矿山承包给另外三人的事实。
吴秋中出具了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的情况说明。其认为700万元的出资是2008年10月29日晚上在汪渭银勐海的家里支付,当时只有汪渭银和吴秋中两人,给的是750万元港币现金,是吴秋中多次从澳门带回来,入境时海关不管。汪渭银和吴秋中两人都同意把该笔钱作为7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另外,关于照片的问题,2009年春节过后,大概是3月份,当时吴秋中回到勐海的矿山,张武奎叫其过去和大家一起拍照,相片上的5个人只认识张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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