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理工大学,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南屏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军,该校基建财务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娄天武,,该校法律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旻,该校财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武英梅,该校职工。
沈阳理工大学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沈阳理工大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理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娄天武,被上诉人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曼、武英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2004]12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理工大学转让北校区的专批复》,批复下发后,沈阳理工大学(甲方)、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乙方)于2005年4月15日签订《关于整体转让校区的协议》,约定甲方将标的物—甲方北校区(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32号)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该标的物土地面积为34.78万平方米,地上建筑物48栋,其中26栋有房屋所有权证,22栋无房屋所有权证,总建筑面积110,097平方米。该标的物包括设备95台套。上述标的范围和数量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隆评报字[2004]420号)。转让的总价为人民币2.6亿元。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一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另一方必须全力配合。关于付款的约定为: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前,付款金额为3,000万元;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05年9月1日前,付款金额为3,000万元;在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向商业银行贷款1.2亿人民币给付甲方,用于甲方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双方共同办理1.2亿人民币贷款的转贷手续。自2005年9月1日起该1.2亿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乙方代替甲方向贷款银行支付,并按照甲方原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额度支付;第三期付款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前,付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余下尾款2,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变更手续并移交给乙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关于转让标的物的移交约定为: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成立工作小组,办理转让标的物的详细登记。甲方保证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配套设施保持详细登记时状况,正常维护,直至移交。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如期支付第二期款项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校区整体移交给乙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双方达成的具体安排为准。关于转让的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数量向乙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必须补足缺失部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双倍赔偿。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延期一日,支付人民币2万元,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和付款额
度付款,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逾期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甲方有权停止办理移交,由此造成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之日起生效,成立日至生效日期间甲方不得将该标的物另行转让,本协议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全部内容之日终止。
2005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约定:一、双方自八月一日起开始分阶段移交校区,至八月三十一日将教学楼、一食堂、俱乐部、锅炉房、浴池等部分设施及设备移交给乙方管理与使用。二、双方同意在八月二十六日前乙方提前将第二期付款中一千五百万元付给甲方后,甲方将其余教学楼、部分学生宿舍、图书馆、收发室、门卫室等部分设施及设备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第二期付款的余额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三、双方同意在九月一日前乙方第二期付款到帐后甲方将其余宿舍、后勤处、绿化处、二食堂及外租厂房搬迁后移交乙方使用与管理,供水供电系统结清费用后设施设备移交给乙方管理与使用。从2005年9月1日起甲方将院内的一切移交乙方,由乙方管理与使用。水电费甲方结算到2005年7月末,自2005年8月1日起由乙方负责。排污费、垃圾排放费每年度七八月份缴纳,上一年度甲方已结清,自2005年8月起由乙方负责缴纳下一年度。四、双方同意甲方实习工厂于十一月底前迁出校区,将全部设施设备交乙方使用管理。在此期间内实习工厂的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在实习工厂内安排学生实习。五、甲方重申保证在移交前结束与校内给租赁户租赁关系,并将之清理出校区。如承租人要继续承租房屋,而乙方也同意其继续承租的,由承租人与乙方协商继续承租。甲方无权再将房屋、设施、设备、土地等出售、出租、抵押给第三方。六、如甲方不能按上述日期实现移交,则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设备乙方如需要,由双方另行商定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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