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理工大学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7)
利息应由6.2万元变为9.3万元,由3,8万元变为9万元。因此,一审判决利息17,786,712.50元应变更为17,869,712.50元。沈阳理工大学主张上述数额,是其垫付的贷款利息,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数额为2,533,620.77元。
又查明,沈阳理工大学自认协议约定收发室是2005年8月26日实际移交是2005年9月5日,晚移交11天。约定实习工厂移交是2005年11月底,2005年11月5日移交实习工厂、晚移交12天。2005年12月19日移交实习工厂车库,晚移交19天。关于有关档案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协议履行间的2005年8-10月,已从沈阳理工大学
以“借阅”名义取走,档案至今未退还。关于办理土地证证更名手续,涉案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约定》约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双方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按照转让协议给付沈阳理工大学1.4亿款项后,
沈阳理工大学将更名后的土地使用证交付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是在2006年11月9日给付款到1.4亿的。沈阳理工大学于2008年8月才将更名后的土地使用证交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再查明,沈阳理工大学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大东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在《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关于校区整体移交的协议》、《补充协议》中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逾期付款1,000万元,对此,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提出异议,认为该笔款项给付没有违约。对该异议,沈阳理工大学予以认可,并放弃该项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逾期付款6,000万元,逾期利息2,141,871.78元,经双方核对无疑, 本院予以确认。
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逾期付款3,000万元,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主张该笔款项的利息是552,797.21元,
沈阳理工大学予以认可, 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述两项逾期付款,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诉讼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按逾期付款的利息130%计算为宜。即3,503,069.94元。[2,141,871.78+552,797.25]×130%]
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逾期付款1,500万元一节,因沈阳理工大学在一审及二审上诉主张中均未提出,故本院不予考虑。
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给付沈阳理工大学垫付贷款利息17,869,712.50元,并支付违约金。经审查,一审时沈阳理工大学主张的垫付贷款利息为17,869,712.50元,二审中增加的数额一审未提出,二审不予考虑。上述贷款利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应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未予支付的情况下,沈阳理工大学代为垫付,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赔偿沈阳理工大学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据本案情况,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向沈阳理工大学支付17,869,712.5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弥补沈阳理工大学的损失。按照沈阳理工大学与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及沈阳理工大学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支付利息的时间约定,逾期利息应自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沈阳理工大学主张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应付该笔款项的利息数额为2,505,234.52元。由于利息数额的发生需经案外人即借款银行的确认,且沈阳理工大学也没有将每季度结息的数额及时通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理工大学请求按双方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就收发室、实习工厂的交付问题,沈阳理工大学虽有所逾期,但逾期期限不长。关于档案移交及土地证变更手续的办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从双方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就上述问题所提的损失,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