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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认为没有上诉的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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