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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608元,各减半收取4804元,由上诉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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