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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通过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向被告帐户汇入4万元,花费手续费10.5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以被告借款到期不还为由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须举出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其向被告帐户汇入现金4万元,但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借款借据或其他能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承认原告向其汇款4万元的事实,辩称该汇款系基于原告向其借款12万元,在被告催促下,原告才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偿还4万元,但被告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上述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其并非不当得利,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得原告4万元具有合法依据,故被告的上述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虽然原告无证据证明上述汇款行为系基于其与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但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获得该4万元具有合法依据,故被告获得原告4万元的事实已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了相关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除应向原告返还4万元外,还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被告获得上述款项之日即2008年12月1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原告主张利息从2010年6月11日起算,对于2008年12月17日至2010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视为其自行处分相关权益,法院予以照准,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10年6月11日起算。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吕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4万元;二、被告吕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0年6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减半收取4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退还408.5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直接交纳408.5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吕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首先,关于4万元的来由,第一次庭审中,被上诉人确认该款性质为民间借贷,依据的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7日,上诉人以其儿子重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被上诉人借款4万元人民币,在开庭后即将判决前,被上诉人突然变更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认为4万元是不当得利,改成"2008年12月17日,申请人误将一笔4万元款项转入被告吕某某帐号……",一审法院完全按照被上诉人出尔反尔的理由作出错误的判决。其次,关于证据,第一次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律师函"已证明4万元是民间借贷,但第二次庭审时,被上诉人否认了自己提交的证据。第一次庭审时,被上诉人要求补交一份内容为"我借你的钱一定会还给你的"的手机短信,第二次庭审时又予以否定,原判对被上诉人随意变换证据的行为不加考虑,错误认定事实,判决不公,请二审法院重新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1、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取得人民币4万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予以确认,是不争的事实。2、被上诉人开始认为该4万元是属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上诉人予以否认。被上诉人最初将4万元误解为借款是基于被上诉人对民间借贷性质的错误认识,在一审法院释明后,被上诉人变更诉求。既然上诉人不承认自己向被上诉人借了钱,上诉人取得这4万元的合法依据在哪里?所以,上诉人获得被上诉人4万元的事实已经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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