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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二)。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患者何某某(三),男,56岁,因右髋关节反复疼痛2年余,加重2天,于2006年10月10日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曾于1998-2000年先后行左右髋关节置换术,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假体取出术、病灶清除术、髓泥间隔植入术。专科检查:右髋部可见手术痕迹,压痛不明显;双髋关节X线正侧位片检查未见异常、常规检查显不WBC9.7×109/L、GRN7.6×109/L,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为右髋关节炎。给患者予以5%GS250ml+依诺沙星0.3g静滴,1次/日;口服头孢泊肟胶囊0.1g,2次/日等治疗2天,效果欠佳。10月12日,患者何某某(三)再次到××人民医院复诊,15时33分改用头孢地秦2.0g静滴,约2分钟,患者诉胸闷、喉痒,继而出现抽搐、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过敏性休克症状,检查呼吸5次/分、心率55分/次、血压为0。拟"过敏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转入ICU进一步抢救。医院即告病危、停输注头孢地秦,同时予肾上腺素、胺碘酮、多巴胺、地塞米松和气管插管、心电监护等综合抢救,复苏效果欠佳,于19时50分请龙岗中心医院专家会诊并协助抢救,患者自主心跳、呼吸始终未能恢复,于13日13时08分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何某某(三)符合因患肺广泛纤维化并纤维化结节形成,心肌片状出血而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此后,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遂具状诉至法院。原告蔡某某系何某某(三)母亲,原告徐某某系何某某(三)妻子,原告何某某(一)与何某某(二)分别为何某某(三)女儿、儿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深圳市医学会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深圳医鉴(2007)453-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学会认为被告对患者何某某(三)"双髋关节置换术后、右髋关节炎"的诊断是基本正确的;被告对患者使用头孢地秦治疗及随后的抢救措施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关于患方异议医方"没有皮试"的问题,专家鉴定组复核了患者在医方的门诊病历首页的"药物过敏"栏,其中记载"未发现",说明医方当时已询问其过敏史,患者在医方的门诊病历有医嘱"皮试"的记载,医方也提供了描述有"皮试"结果的注射单,医方提供的头孢地秦药物说明书没有使用前必须进行本药皮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应否皮试的问题;关于患方异议医方"超最高限量用药"的问题,专家鉴定组认为,根据头孢地秦药品说明书,该药的日剂量可用到4g/日,经核实患者的病历资料,医方在医嘱上头孢地秦3.0g的剂量(5%生理盐水+头孢地秦3.0g静脉点滴,qd×2)和实际处方上头孢地秦2.0g的剂量不存在超高限用药的情况,患者在输注该药的短时间内出现的过敏反应与头孢地秦的实际用药剂量无关;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头孢地秦药物过敏性休克。另据尸检报告,患者双肺存在广泛性纤维化的病理改变,这种病变会影响其过敏性休克抢救的预后,因此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为此支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4500元。此后,原告对深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由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广东医鉴[2009]17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中载明: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对患者何某某(三)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①该患者为"康丽能"头孢地秦钠注射过程出现速发型过敏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院方对患者的处理是及时的,抢救用药及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抗休克措施及心肺复苏过程符合抢救规范;②关于"康丽能"(头孢地秦钠)皮试问题,据查中国药典及该药使用说明书,均未明确规定该药需作皮试后再使用,故本例不存在需不需要作皮试的问题;③关于"康丽能"(头孢地秦钠)药物剂量问题,门诊处方由3克改为2克,加盖医师私章,经鉴定专家核实注射卡、药费收费单等,认为实际用药量为2.0克,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与药物剂量无关。医方存在医疗文件书写不够规范过失行为:门诊处方涂改后只盖章、未签名;所提供的X光及MRI申请单和照片显示日期前后不一致;所提供病历记录存在重复情况,如重症监护室(ICU)已有记录,但门诊病历又详细重复记录,属医疗文书管理问题,与患者损害无关。2、患者使用头孢地秦钠后发生速发型过敏性休克,导致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该药副反应中明确注明可导致严重过敏、甚至出现过敏性休克,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上述过失行为无因果关系。3、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为此支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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