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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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