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