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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6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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