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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2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文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旬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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