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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请求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以双方共有的深圳市龙岗区××花园A27号房产申请抵押贷款时予以协助。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深圳市龙岗区××花园A27号房产由上诉人关某某使用,为履行双方的这一约定,在不损害被上诉人李某某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上诉人以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被上诉人应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5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旬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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