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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43号(2)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86006.72元的责任。2、误工费应为9718.9元,上诉费用应按照此标准计算。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首先,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项目,原审法院却把住院伙食补助费放在死亡伤残限额内列支,造成我司实际赔偿责任扩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收入情况,被上诉人的误工费用依法应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即900元/月/30天×103天=3090元。原审法院适用深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何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二审进一步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被上诉人罗某某于一审时提交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龙岗××经济发展公司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罗某某在××市场外摊销售青菜已有七、八年时间。上诉人于二审时表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某某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龙岗××经济发展公司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龙岗××市场销售青菜,有固定的维持生活的职业。上诉人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参加一审诉讼,现于二审中主张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却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上诉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证明,认定被上诉人一直在销售青菜,故参照2009年度公布的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有关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误工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将医疗费以外的损失计入残疾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有关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计入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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