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8号(4)
关于应得严某某的后续治疗费问题。严某某上诉认为后续治疗费应按每天520元的标准计算;×××公司则认为每日120元的康复费不应支付。根据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严某某所需医疗费用的第一项"每日累计约400元左右的支出"包含:植物生存状态、气管切开、每日常规费用包括住院费、I级护理、中流量给氧、口腔护理、住院检查费、超声雾化吸入、气管切开处换药等项目。以上项目隶属于医疗费用之下,其中包含的护理内容与常规的生活护理的性质完全不同,系医疗护理,即只要严某某接受后续治疗,以上护理项目的开支作为治疗的一部分,将必然会产生,故属于医疗费的范围,因此计算严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时应将每日400元的费用包含在内。原审法院以该部分项目属于护理费而未予支持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公司有关每日的康复费120元不予支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此,严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暂计至5年,应为976200元(40200元+520元×30天×12个月×5年)。
关于严某某应得的后续护理费问题。严某某认为应以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后续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后续护理费与应以实际护理人的工资水平或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来计算。基于严某某遭受涉案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状态,完全依赖护理。在此情况下严某某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后续护理费,其标准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严某某2009年2月17日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原审法院适用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后续护理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严某某有关适用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请求和×××公司有关适用实际护理人工资水平或最低工资标准的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无须支付严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和营养费,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严某某确有被抚养人,亦因一级伤残确有补充营养的必要,故×××公司对以上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严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共计2643702.81元(医疗费986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0元+残疾赔偿金40942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5800元+后续治疗费976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49.53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护理费108630元),其中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1962600元。以上款项应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严某某122000元,余款2521702.81元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已经支付的667500元和××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应在严某某应得的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则×××公司应支付严某某各项赔偿共计1844202.81元(2521702.81元-667500元-10000元)。由此,严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1966202.81元(1844202.81元+122000元),严某某上诉主张各项赔偿额为1945150.317元,多余部分视为严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公司应支付严某某各项赔偿共计1823150.317元(1945150.317元-122000元)。综上,上诉人严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第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严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额为1945150.317元;
四、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诉人严某某1823150.317元;
五、驳回上诉人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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