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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8号(5)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1元,由上诉人严某某承担1413元、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17597元、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1171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严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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