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8号(5)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1元,由上诉人严某某承担1413元、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17597元、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1171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严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婧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