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69号(2)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残疾赔偿金为25599.2元,改判误工费为3450元;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本案应按广东省2009年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首先,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王某某为农村居民户口,社区及居委会证明不足采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所以,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次,本案事故发生于2009年9月13日,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通知规定,凡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事故均应适用2009年发布的赔偿标准。所以,本案残疾赔偿金应为6399.8元/年×20年×20%=25599.2元。二、本案误工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王某某并没有证明其受伤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按审判实务,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本案定残时间为2010年1月6日,所以,误工费最多计算至2010年1月5日,共计115天。一审判决按153天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误工费应为900元/月÷30天×ll5天=3450元。三、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4款之规定,诉讼费等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所以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某、谢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六联××五金制品厂、香港××五金零件制品厂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二审进一步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大埔三居民小组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上诉人王某某2008年5月至出具该证明时在××大埔南4号楼305号房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注明其于2008年2月1日来深圳、《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载明其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木艺制品厂,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一直有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7月到2008年10月有缴纳医疗保险、深圳市×××木艺制品厂出具证明表示被上诉人谢某某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在该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900元,其提交的银行存折记录有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被上诉人王某某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大埔三居民小组出具的居住证明、《人口信息登记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深圳市×××木艺制品厂出具的证明及被上诉人谢某某的银行存折记录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谢某某于本案交通事故发前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可以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损失;且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已于2010年6月颁布,由此,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4.52元/年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有关应依照广东省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误工费计算问题。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深圳市×××木艺制品厂出具的证明及其银行存折记录,可以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1900元。被上诉人王某某住院63天,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由此,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王某某月平均工资1900元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其实际身体状况和恢复需要,认定其误工时间为153天均无不妥。上诉人××保险公司有关以最低工资标准和误工115天为依据计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保险公司请求的诉讼费、鉴定费问题。诉讼费、鉴定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由当事人承担。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该项费用,系对诉讼费、鉴定费性质的误解,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由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