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33号(3)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79745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白某承担事故赔偿金人民币231821.5元;三、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魏某某承担事故赔偿金人民币87923.5元;四、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五、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白某和被上诉人魏某某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上诉人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上诉人白某应当至少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魏某某仅为次要责任。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于2010年6月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为"深公交(龙岗)证字(2010)第A00027号")根本就不具备合法性。理由在于:1、该文件从盖章来看,并非事故处理专用章,不具备事故认定的合法性;2、从其标题和编号来看,可以说是不伦不类,根本就找不到出具这样一份文件的法律依据;3、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如果任何一方对原事故认定书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做出原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受理任何一方的复核申请,更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推翻自己曾经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4、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来看,即便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了复核申请,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时间是2010年6月1日,在本案已被法院受理之后,此时任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终止复核。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根本就无权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事故进行新的认定;5、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来看,即便原办案单位经过重新调查,需要改变原事故认定,也应当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不能推翻法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此外,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没有推翻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只是再次确认了交通信号的黄、绿灯运作不正常(不显示)的事实,对双方的过错并没有进行描述,并没有推翻白某"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事实,白某仍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片面地引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其结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都没有表示路口红灯有故障,因为魏某某驾驶车辆的行驶方向和本案受害人傅某大的行走方向是一致的,因此,白某闯红灯的可能性显然要大得多。否则,傅某大必须因为其闯红灯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原审法院以"为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机动车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决黄某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黄某某作为机动车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没有过错。黄某某根本就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任何赔偿责任。三、原审原告故意不提供傅某大兄弟姐妹情况的证明文件,造成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中无法计算。上诉人对其单方面口述只有一个兄弟的情况不能认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原审原告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四、因为白某事实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完全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支付。一审法院在刑事案件尚未定案的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原告实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79745元,扣除两份交强险后仍有359745元。即便魏某某承担事故责任,也只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民事赔偿责任:359745元×30%=107923.5元,扣减其已经支付的20000元后,实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87923.5元。而白某则应当承担359745元×70%-20000元=231821.5元。六、本案造成傅某大死亡的原因并非两车的共同过失,魏某某驾驶的粤B3X869号车并没有与傅某大有过任何的直接接触,傅某大是两车之外的第三方,其死亡与两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没有直接关系,只有间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两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傅某大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白某、魏某某、黄某某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傅某、徐某某、傅乙、傅某丙、熊某某和白某答辩称:原审法院按照交警部门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作出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