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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33号(5)
此外,上诉人××保险公司未针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提起上诉,而对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问题有异议。因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交强险赔付责任,无须区分事故的责任比例,故本案事故责任比例问题与上诉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没有关系,上诉人××保险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白某、魏某某和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黄某某未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现上诉人××保险公司针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7元,由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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