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22号(2)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周某与黄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周某委托黄某某以其名义办理周某在深圳市长江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8825××××帐户的一切事宜和与第三人的协议文件。2008年8月12日,上诉人李某(乙方)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甲方)就被上诉人周某8825××××号证券帐户达成协议:1、该帐户投入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为甲方所投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保证该帐户本金安全,如有亏损,必须补足。2、该帐户必须于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结算。如需延长,必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3、该帐户本金300万元理解为其中150万元借予乙方,乙方需于2008年8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利息人民币27万。结算日支付利息67500元。利息在该帐户外支付,和该帐户的盈利和亏损无关。4、结算时该帐户扣除本金后产生的盈利甲乙双方各得50%。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的结算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把乙方应得盈利转到乙方指定帐号。上诉人李某于二审时认可该协议上的内容,对协议中证券帐户里300万元中的150万元系借给自己使用亦予以认可。
2008年12月8日,上诉人李某(乙方)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甲方)又就周某8825××××号帐户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原协议框架下重新约定了结算和归还款项的时间。乙方承诺:"1、最迟在2008年12月底之前,归还甲方100万元,确认方式为甲方于12月底前在周某建行帐号中有可使用资金100万元。最迟于2009年春节前(2009年1月23日前)的有效工作日内,归还另外200万元。帐户中如有产生盈利,归甲方。乙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日期前,做好安排,以确保能按时归还甲方资金。2、甲方已收到部分利息23000元,不足部分,结算时乙方应补齐。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2009年1月2日,上诉人李某(乙方)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甲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表示针对周某8825××××号帐户的协议和补充协议,2008年12月30日,由李某操作卖出部分股票,通知甲方转出人民币100万元整。甲方已转出。甲乙双方均明确重申,一系列协议有效,甲乙方遵照执行。上诉人李某和被上诉人黄某某、周某于二审时表示,该协议书即是履行2008年12月8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归还100万元的证据。上诉人李某认为,这里的"通知甲方(即黄某某)转出人民币100万元整",表示李某通知黄某某,由黄某某转出股票帐户的100万元,即李某本人无法转出股票资金;被上诉人黄某某则认为该句应理解为李某通知黄某某,李某已经转出了100万元,即李某有权并且能够转出股票帐户中的资金。
2009年1月21日,被上诉人黄某某给上诉人李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于2008年11月5日黄某某收到李某依据此前签订的关于周某8825××××帐户的协议交来的利息9万元整。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周某8825××××帐户的协议延期至2008年12月10日结算,该笔利息包括提前支付的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11月10日部分。此前,2007年8月10日到2008年8月10 日利息27万元已收到。"双方对该收据的内容均予以认可。该收据后备注:"于2008年11月5日开出的收据由于日期有误,收回。以此收据为准。"
黄某某表示,备注中的"日期有误"指于2008年11月5日出具收据时第一行的2008年有笔误,后在2009年1月21日被更正,两次出具的收据的内容并无其他不同。由此,该收据的首次出具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
2009年2月2日,上诉人李某又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签署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本委托人(黄某某)和受托人(李某)基于周某8825××××号帐户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有权对该帐户做交易。受托人无权转委托。"被上诉人黄某某认为出具该委托书的目的是结算,依据此前的一系列协议书,由李某卖出该帐户的股票,以归还被上诉人的资金。上诉人李某则认为该委托书表明被上诉人黄某某委托其继续就周某8825××××号帐户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即有买有卖,在委托书之后,双方亦没有约定新的结算日期了。
周某8825××××号帐户的对账单显示,2009年2月16日该帐户卖出股票127200股,资金余额为1053520.06元。2009年2月18日,该帐户由银行转取1053520元,余额0.06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李某实际返还周某8825××××帐户款项2696720.7元没有异议,且表示该数额均为本金。
被上诉人黄某某认为,双方2008年8月12日第一次签订协议书约定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结算,之后双方于2008年11月5日约定结算日延至2008年12月10日,其后又在补充协议中将还款时间变更为2008年12月底之前李某归还100万元,2009年1月23日前归还另外200万元。2009年2月2日出具的委托书,系因结算目的委托上诉人李某就该帐户交易,李某只能卖出股票用于结算。李某知晓涉案股票帐户的交易密码和资金转出密码,2009年2月18日李某将周某8825××××帐户内资金1053520元转到周某银行帐户后,股票帐户实际亏损的303279.3元应由李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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