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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
上诉人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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