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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潘某某,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朱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XX通信科技有限公司、XX(北京)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1年5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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