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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3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省咸宁市××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一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
原审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该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对该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为179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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