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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57号(2)
被上诉人王某一口头答辩称,涉案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该一人承担一半责任。
被上诉人马某某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马某某陈述称,我不知道买房她汇过去的是14万元,当时王某一跟我说的是18万元,而且也没有说18万元是我们借她的。有10万元是王某某还给她父亲的,6万元是我们结婚的礼金,另外我自己还取了2万元,总共1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王某某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一和马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8万元用于购房,但上诉人王某某只提供了被上诉人王某一个人出具的借条,且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一系姐弟关系,被上诉人马某某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并表示对此不知情。认为当时购房款18万元有10万元是上诉人王某某还给她父亲的,6万元是他们的结婚礼金,另外2万元是从自己帐户中支取的。同时,本院已生效的(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59号王某一与马某某离婚一案中亦未认定涉案的18万元系王某一和马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涉案18万元首期款所购房屋为王某一和其父亲王某二各占50%产权,按理说首期款也应由王某一和其父亲王某二各出资50%,故被上诉人马某某主张购房款18万元中有10万元是上诉人王某某还给她父亲王某二的,6万元是他们的结婚礼金,2万元是从自己帐户中支取的抗辩意见,合符常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王某一和马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但被上诉人王某一明确表示向其姐姐王某某借过涉案的18万元,属于被上诉人王某一的自认,可作为其个人债务处理,原审据此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某归还上诉人王某某借款18万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马某某对被上诉人王某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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