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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2)
被上诉人王某某口头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丢失了被上诉人的货物,被上诉人的货物真实有效,而上诉人在三番五次的提及保险,企图用保险来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我认为与保险无关,货物已经平安到达了长沙,假如是在到达途中丢失被上诉人愿意接受保险赔偿,而本案货物的丢失是由于上诉人的人为造成的,上诉人企图用保险来赔偿被上诉人丢失货物的损失,是上诉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被上诉人虽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声明价值为10000元,但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毁损后,承保人按照保险声明价值向托运人承担赔偿的一种约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丢失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并非发生在运输途中,而是在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后,因上诉人未能按照其运输条款的约定,在有效的期间内通知被上诉人提货或将货物退还给托运人,致使被上诉人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仓库被作为"仓库异常货物/违禁品(香烟、光碟)"处理而丢失,故上诉人应对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显示,被上诉人托运的十一件货物属同一价格,均是供应给该客户的,其中九件货物已由该客户提走,故被上诉人按其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求上诉人赔偿其两件货物的损失,依据充分,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34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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