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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2)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诉人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双方约定归还借款到期的2007年10月13日起至归还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9832元,由被上诉人何某某负担(受理费9832元已由李某某预交,何某某应负担之数应在归还本案借款时一并支付给李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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