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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87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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