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璇,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欢,女。
法定代理人罗某璇,系汤某欢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璎。
法定代理人罗某璇,系汤某璎之母。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某蔚,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饶某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某友、罗某璇、汤某欢、汤某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李某友系汤某生的母亲,原告罗某璇系汤某生的妻子,原告汤某欢、汤某璎是汤某生的女儿。2009年2月18日,汤某生向被告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号为PC0500W01218XXXX,意外保险保额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受益人法定。该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保险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010年1月15日,原告罗某璇回家发现汤某生神志不清、呕吐、小便失禁等,便致电120送其至深圳某某医院救治。根据原告提供的汤某生门诊病历,汤某生在发病前有高血压病史6年、未正规服药。入院后,汤某生进行了颅骨CT检查,检查报告单载明"颅骨未见骨折"。汤某生在深圳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于2010年2月6日出院。深圳某某医院在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诊断为左侧颞叶、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左侧硬脑膜下血肿,高血压Ⅲ期极高危;出院时仍处昏迷状,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继续治疗。入院当天,某某医院出具了一份《疾病证明书》,事后,出具该份证明书的主治医生在证明书复印件下方出具了以下意见:"初步诊断: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2、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外伤性可能性大)"。汤某生于出院后不久死亡,其遗体于2010年2月26日被火化。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因左颞叶基底节区脑出血等导致身故,无意外伤害依据,故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原告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原审认为:汤某生生前向被告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予以承保,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汤某生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被告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视汤某生是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而定。原告主张被保险人汤某生入院治疗以及死亡是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应就此负举证责任。根据汤某生入院治疗的病历资料,汤某生有高血压病史6年且未正规服药,出院诊断为左侧颞叶、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左侧硬脑膜下血肿,高血压Ⅲ期极高危,据此可以认定导致汤某生入院治疗以及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并无证据证明导致汤某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事故。原告称汤某生的死亡并非全部由高血压导致,还有部分原因是外伤产生颅骨骨折而造成硬脑膜下血肿。但根据汤某生入院后所作的颅骨CT检查,汤某生"颅骨未见骨折",且其主治医生在某某医院疾病证明书下方所作的说明中也仅仅表示硬脑膜下血肿外伤性可能性大,不足以据此认定汤某生确系外伤导致硬脑膜下血肿,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关于汤某生治疗和死亡的原因是意外伤害事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此汤某生治疗及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被告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友、罗某璇、汤某欢、汤某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李某友、罗某璇、汤某欢、汤某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导致汤某生入院治疗以及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无证据证明导致汤某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改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可证实,导致汤某生入院治疗死亡的原因是硬脑膜下血肿,而硬脑膜下血肿的病因是:颅盖部,特别是颞部的直接暴力伤,局部有伤痕或头皮血肿,或后枕部受伤,有软组织肿胀、皮下淤血,硬脑膜下血肿都是由脑挫裂伤皮质血管破裂引起。硬脑膜下血肿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都有轻微头部外伤史,尤以额前或枕后着力时,脑组织在颅腔内的移动度较大,最易撕破自大脑表面汇入上矢状窦的桥静脉,其次静脉窦、蛛网膜粒或硬膜下水瘤受损出血。临床表现有:头部外伤史,由于硬脑膜下血肿出血来源的特点,一般病史在伤后数小时至1-2日内;头皮血肿或挫伤,往往在血肿形成部位有受力点所造成的头皮损伤。硬脑膜下血肿的病因及临床表现完全符合意外伤害中的遭受外来的、突发的及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一审法院在未了解清楚的情况下,认为无证据证明导致汤某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无视事实真相、刻意扭曲事实而作出的报告或答复,根本就是为了规避应负责任,为了逃避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被上诉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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