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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0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某某,曾用名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因上诉人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付伟贤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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