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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4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张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元,由本院退回25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黄国辉
审 判 员 李小丽
二О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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