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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36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6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廷六,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翠仙,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翠仙、张廷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廷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翠仙、张廷六在昆明市福德村宇宏招待所402房间交易毒品时被抓获,查缴二人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50克,毒资33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7月30日14时,公安民警在官渡区宇宏招待所402房间,抓获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张翠仙、张廷六,并查获了毒品可疑物及交易的毒资人民币。

  2.提取毒品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证实缴获张翠仙、张廷六购买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50克,系海洛因,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缴获毒资33500元,已依法扣押。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的一个朋友“老杨”打电话叫我帮他朋友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情,并告诉他贵州人到昆明了,后来在老杨家里见到了一男一女购买毒品的贵州人,他们要买150克海洛因,250元每克。7月30日,在宇宏招待所进行交易,男的到房间先验了货,随后女的带钱到房间付款,男的将毒品包好放在手提塑料袋里准备离开时,二人被抓获。

4.化装民警蒋某某证言,证实其化装成卖主在官渡区宇宏招待所402房间等候张翠仙、张廷六前来交易,并将二人抓获,缴获毒资33500元。

  5.被告人张翠仙、张廷六供述,二人对2009年7月30日在宇宏招待所402房间购买毒品被抓获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原审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廷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翠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廷六以其刑满释放已过五年,不属累犯,原判认定错误,请二审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上诉人张廷六及原审被告人张翠仙在昆明市福德村宇宏招待所402房间交易毒品时被抓获,查缴二人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50克,毒资33500元。该事实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张廷六及原审被告人张翠仙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有前科材料在卷,证实张廷六于200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廷六及原审被告人张翠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张廷六、张翠仙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二人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张翠仙量刑适当。张廷六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犯本罪时刑满释放已过五年,原判认定为累犯错误,应予改判。其上诉理由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刑三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对张廷六的定罪,张翠仙的定罪量刑,缴获的毒资人民币33500元予以没收。

  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刑三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张廷六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廷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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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新龙

代理审判员 丁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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