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90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908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滇,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0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2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暂住昆明市十里长街银德香榭丽园8幢1单元102室。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滇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3月及2009年9月,公安民警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从被告人崔滇车上、住处及车库内共查获崔滇准备销售的各种品牌卷烟16224.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烟,总价值1076152元。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崔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崔滇以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及2009年9月,公安民警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从被告人崔滇车上、住处及车库内共查获崔滇准备销售的各种品牌卷烟16224.6条,涉案卷烟均为假烟,价值达1076152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7年3月24日23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便衣分局民警在十里长街香榭丽园小区8幢1单元102室将上诉人崔滇抓获,当场从其车库内查获翻盖紫云烟等四个品牌卷烟共计3600条。
2009年9月19日16时许,红河州公安局在昆明市广福路世纪城路段抓获上诉人崔滇,当场从崔滇所驾的银灰色长安微型车(云AUT350)上查获红山茶、红塔山、红河等品牌卷烟1400条。当日20时许,从昆明市银德香榭丽园小区8幢1单元102室崔滇住宅内查获玉溪、云烟(软珍品)、红河(硬甲)等品牌假卷烟155.3条;从崔滇小轿车(云AER028)内查获红塔山(软1956)、红河(硬甲)、云烟(软珍品)、云烟(紫)等品牌假卷烟32.3条。次日13时许,从崔滇之妻租用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经纬花苑8-27号车库内查获红山茶(软)2446条、红河(硬甲)4100条、红梅(软)848条、云烟(硬紫)2560条、云烟(软珍品)1016条、555(扁盒装)5条、555(条盒装)25条、中华(软)37条等卷烟共计11037条。
公安机关累计查获崔滇运输、藏匿的各种品牌卷烟16224.6条。
2.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量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照片,证实涉案16224.6条卷烟均为假烟,总价值达人民币1076152元。检验、鉴定结论已告知崔滇,崔滇未提出异议。
3.鹏辉物流公司托运单及业务资料、鹏辉物流公司业务经理刘利华的证言,证实2009年7-9月间,一名叫“小李”的男子多次从该公司提走货物。
4.房屋租赁合同、证人侯X(崔滇之妻)、王XX(出租人)、胡XX(房产中介)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昆明市滇池路经纬花苑8-27号车库系候X于2009年4月21日以“荀浩”名义租用,租期一年。候X还证实2009年9月19日16时许,她随同崔滇驾驶微型车到鹏辉物流中心取货。同日17时许,执法人员在她家卧室内搜出假烟。2007年,崔滇贩卖假烟曾被昆明市公安局查获,后因查出艾滋病而被释放。
5.上诉人崔滇供称,2007年3月24日,其接到36件共3600条假烟存放于昆明市香榭丽园小区23-3车库内被查获。后因生病被取保候审。自2009年6月开始,其联系到以前为其提供假烟的“阿龙”,通过昆明鹏辉物流公司从广州多次发来假烟,收货单上写的收货人姓名都是“小李”,他以“小李”的名义从鹏辉物流公司提货。2009年9月19日16时许,他驾车从鹏辉物流公司提到假烟行至广福路世纪城路段被查获。之后,公安民警又从其位于银德香榭丽园小区8-1-102室住宅中、轿车内及其妻租用的经纬花苑8-27号车库内查出了假卷烟。有部分假烟已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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