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908号(2)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滇贩卖假卷烟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崔滇系公安机关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查获,无主动投案行为,其关于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滇因贩卖假烟被查处后不思悔改,再次贩卖假烟,认罪态度差。其关于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滇贩卖假烟总价值达人民币1076152元,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原判所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当。其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新龙
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
代理审判员 丁万虎
二 O 一 O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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