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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刑终字第44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云高刑终字第445号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秧老二,男,1965年4月24日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被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秧老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秧老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秧老二于2010年7月26日携带毒品乘坐施甸县城发往昆明市的卧铺客车前往楚雄市。当日22时许,该车途经施甸县水长客运站时,秧老二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乘坐的28号铺位床垫下搜出毒品海洛因两块零一砣,重495克。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秧老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95克及手机1部依法没收。宣判后,秧老二以其主观不明知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22时,秧老二携带毒品海洛因495克乘坐云M06618号卧铺车由施甸县前往楚雄市,在施甸县水长客运站被查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民警在施甸县水长客运站公开查缉时,在M06618号卧铺车上查获秧老二携带毒品海洛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秧老二携带毒品可疑物二块零一砣,经鉴定是毒品海洛因,净重495克。卧铺车驾驶员乐应朋证实秧老二乘车,坐最后一排下铺,在公安人员查缉时被查获携带毒品。秧老二对其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秧老二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49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秧老二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提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本院予以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红英

审 判 员 庆 文

代理审判员 刘小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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