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高刑终字第22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云高刑终字第22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李虎 ,男, 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茂洪,曾用名李茂红,男, 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虎、李茂洪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虎、李茂洪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被告人李虎与被告人李茂洪在德宏州瑞丽市共谋运输毒品至大理州下关市。同月25日,李虎接到李茂洪送来的毒品后搭乘云L14825号货车从瑞丽前往下关。次日凌晨4时20分,龙陵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龙陵县黄草坝邵曰从家停车场内将李虎抓获,当场从其所携带的外衣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砣,重370克。根据李虎的交代,公安民警于同日8时30分,在瑞丽市北站边“宾川家常炒菜馆”门口将李茂洪抓获。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虎、李茂洪无期徒刑,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70克,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虎以受李茂洪指使运输毒品,归案后主动供述李茂洪,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茂洪以有立功表现,只是居间介绍,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上诉人李虎、李茂洪共谋运输毒品。同月25日,李虎接到李茂洪送交的毒品后从瑞丽乘车运往下关,在龙陵县黄草坝邵曰从家停车场被抓获,当场缴获藏匿于李虎外衣口袋内的甲基苯丙胺370克,并在李虎的供述下抓获李茂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查获毒品照片、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证人证言、电话通话清单、前科材料在案为证,李虎、李茂洪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作了供述,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虎、李茂洪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工合作,从瑞丽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到大理,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虎为主运输,李茂洪提出犯意,居间介绍,二人作用相当,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虎、李茂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已对二人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红英
审 判 员 庆 文
代理审判员 刘小华
二 O 一 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