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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78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78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周欧,男,1984年2月1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红河县XX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南省红河县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周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周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周欧在家中与其岳父即被害人钱里大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周欧就用手掐住被害人钱里大的脖子,并致钱里大倒地,接着又用手打钱里大头部两下,并将被害人钱里大的头部撞击地板。钱里大于当日被李周欧及其他亲属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钱里大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根据上诉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周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周欧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周欧于2010年5月22日22时许,在家中故意伤害其岳父钱里大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23日2时43分红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钱红花的报案后,公安民警于当日在红河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李周欧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红河县甲寅乡甲寅村委会嘎窝街钱里大家,李周欧归案后对作案现场所指认,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位置相符。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钱里大系大面积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张XX证实,2010年5月22日晚,她目睹李周欧用手掐钱里大的脖子,并将钱里大按在地上,并反复用手掐着钱里大的脖子在地板上撞击头部,后钱里大昏迷的事实。并证实李周欧作案后和他人一起将钱里大送往医院救治。

5.钱XX、许XX、钱XX、钱XX的证言,证实他们听说钱里大受伤后,赶到钱里大家,将受伤的钱里大送往医院救治的经过。

6.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2日晚上23点45分左右,病人被人抬到她所在的卫生院,她看到病人的头部有点肿,左耳内有血痂,且情绪很不稳定,有轻度烦燥状态,拒绝打针,就建议将被害人送往县医院,后病人家属就叫了辆面包车将病人送走了。

7.证人王XX、杨XX、钱XX证实,被害人钱里大被红河县人民医院诊断出颅内出血后,因红河县人民医院没有条件做颅内手术,于2010年5月25日被送往开远市五九医院救治。医治了三天后,医生告知他们被害人钱里大生存希望不大,他们即于2010年5月29日将被害人钱里大送回家中,钱里大于当日20时左右死亡。

8.上诉人李周欧对上述犯罪供述: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他与被害人钱里大平时关系好,只是最近几个月,钱里大经常跟他的岳母说要与他分家之类的话,他听了就不舒服,当一听说此类的话,就要与钱里大发生争吵。李周欧关于案发起因的供述与张XX的证言相互印证。

9.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李周欧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周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在因琐事与被害人钱里大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对钱里大实施欧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关于李周欧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本案事实,并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周欧与他人一起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已依法酌情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再予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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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淑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郑发旺

二 O 一 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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