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528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成林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利用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1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1克,其行为均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何成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又是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成林上诉称,原审认定运输毒品罪是错误,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上诉人何成林的犯罪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淑芳
代理审判员 陈 欣
代理审判员 郑发旺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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