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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

抗诉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罗东宣,男,1975年5月2日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志军,男,1981年4月24日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4年7月27日经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建荣,男,1982年1月6日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啟高,男,1989年4月20日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聂建文,男,1979年2月3日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3月20日经减刑释放。2004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30日经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余学磊,男,1985年7月1日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5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15日经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志鹏,男,1985年11月24日生于云南省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上列七被告人现均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东宣、杨志军、杨建荣、杨啟高、聂建文、余学磊、周志鹏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红林、刘越和朱朝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红林、刘越和朱朝荣没有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罗东宣等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在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勇、张梅枚出庭支持抗诉。罗东宣等七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罗东宣、杨志军、杨建荣、杨啟高、罗华(在逃)合谋,并由罗东宣邀约被害人袁红林到被告人周志鹏安排好的宾川县州城镇飞机场村官统村周清户的葡萄园棚内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杨志军、杨建荣、杨啟高等人以袁红林使用密码扑克玩假为由,让袁红林赔钱。在殴打袁红林的同时,当场搜走其随身所带物品,并从袁红林所住的欣鑫宾馆203房内拿走袁的皮包中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使用暴力威逼袁红林说出密码后,当晚,杨志军、罗华将卡中余款16800元取走,杨建荣、杨啟高等人继续威逼袁红林找钱。次日9时许,袁红林以买车为由让其妻段明雪汇钱54000元到其卡内,又以其赌博玩假被抓为由让其妻段明雪再次汇30000元到其卡内,杨志军、罗华将卡内的钱取走后,11时许袁红林方得离开。

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罗东宣、杨志军、杨建荣、杨啟高、聂建文、余学磊、老扎(在逃)合谋,并由罗东宣邀约被害人刘越、朱朝荣到被告人周志鹏安排好的宾川县金牛镇官统村周孝户的葡萄园棚内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以刘越、朱朝荣使用密码扑克玩假为由,让二人赔钱。杨建荣、余学磊、聂建文、杨啟高等人对二人实施殴打,搜走二人身上的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刘、朱二人在被殴打和威胁下说出了银行卡密码。罗东宣、杨志军从刘越的银行卡上取走97000元。20时许,老扎、杨建荣、余学磊、聂建文、杨啟高等人将刘越、朱朝荣带至金牛镇太和农场红石榴山庄605房间。次日12时许,因朱朝荣的银行卡内无钱,威逼其写下50000元欠条一张后,刘越、朱朝荣方能离开,刘越、朱朝荣被抢走现金28000余元。

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聂建文、余学磊在宾川县交警大队门口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杨志军、杨啟高、杨建荣在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鑫平宾馆405房内被民警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周志鹏到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罗东宣在镇康县南伞口岸边境线121界桩附近被民警抓获。原判以抢劫罪判处罗东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志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杨建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杨啟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聂建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余学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周志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七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越人民币5000元,赔偿朱朝荣、袁红林人民币各2000元。其中罗东宣赔偿刘越1500元,赔偿朱朝荣600元,赔偿袁红林800元,杨志军赔偿1000元,赔偿朱朝荣400元,赔偿袁红林600元,杨建荣赔偿刘越500元,赔偿朱朝荣、袁红林200元,聂建文赔偿刘越500元,赔偿朱朝荣200元,余学磊赔偿刘越500元,赔偿朱朝荣200元,周志鹏赔偿刘越500元,赔偿朱朝荣、袁红林200元。继续追缴从三被害人卡上取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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