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碧锋,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桂荣,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鸿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剑,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国平、唐珂,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绿秀,女,景颇族。
委托代理人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敬增,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杨顺成,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秦洪礼,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德祥,男,汉族,系连云港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秦洪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德祥,男,汉族,系连云港环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潘阳、艾鸿章、李绿秀及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赢四海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光周及原审第三人杨顺成、秦洪礼、秦洪能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碧锋、李桂荣,上诉人艾鸿章的委托代理人李剑,上诉人李绿秀的委托代理人王晋繁,上诉人龙赢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光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国平、唐珂,被上诉人赵光周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敬增,原审第三人杨顺成,原审第三人秦洪能,原审第三人秦洪礼、秦洪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申请调解,调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一)2004年2月,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等五人经协商达成合伙购买南京钢铁集团经销公司昆明经销处(以下简称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资产的《出资协议》。五方签订的《出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2004年2月27日,经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等五方共同努力,通过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购买了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产权。各方对所取得的整体产权的出资或义务以及所占有的股金比例为:赵光周出资800万元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占25%的股份;艾鸿章负责办理南钢昆明经销处在呈贡县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手续,南钢昆明经销处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权利价值1436万元(包括银乐娱乐城、洛羊轧钢厂资产及一千亩荒山土地使用权)、债务1391万元由艾鸿章全部享有和承继,土地变更办理到五人购得的南钢昆明经销处名下。费用按股权比例共同负担,艾鸿章占35%的股份;潘阳出资700万元占20%的股份;李绿秀出资100万元占10%的股份;杨顺成出资300万元占10%的股份。在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五方取得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产权后,五方即按各自所占比例重组昆明经销处,按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五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除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另外四方项目投资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南钢昆明经销处开始运作后,如一切运作正常并有一定资金积累后在不影响经销处的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潘阳、赵光周、李绿秀、杨顺成先期投入的资金优先清偿,同时清偿艾鸿章的权利价值1436万元后,各方仍对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资产享有约定股份。《出资协议》约定了五方按股权比例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于该协议,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杨顺成均亲自签字确认,李绿秀由付敬增代签,在本案诉讼中,李绿秀将此五人《出资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二)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等五人签订《出资协议》后,即分别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其中赵光周按照约定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履行了800万元出资义务,艾鸿章以南钢昆明经销处1436万元权利价值作为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李绿秀按照约定以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金的形式履行了100万元出资义务,杨顺成直接向赵光周、艾鸿章支付30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潘阳按照约定以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金、支付接待费用、提供核桃油及系列产品作为礼品、提供车辆使用并支付驾驶员工资、向四川华辉公司融资等形式投入了资金763.9万元,履行了《出资协议》约定的700万元的出资义务。(三)《出资协议》约定,五人以赵光周、艾鸿章的名义向南京钢铁集团经销公司购买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资产。2004年2月27日,赵光周、艾鸿章与南京钢铁集团经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宁产交合同2004年第0007号),约定:南京钢铁集团经销公司将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产权(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转让企业的资产及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赵光周、艾鸿章,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的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资产包括银乐娱乐城、洛羊轧钢厂及1000亩荒山土地。《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五人分多次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了产权转让款1000万元,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4月5日向赵光周、艾鸿章出具了产权转让发票并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四)由于南钢昆明经销处使用的土地属于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五合伙人支付项目转让款、土地租金、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税金、罚款、欠款、杂费等各项费用后,取得了两块面积分别为243.45亩、497.45亩的土地使用权。(五)2006年2月21日,南钢昆明经销处与昆明市五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南钢昆明经销处将其中243.45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昆明市五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31648500元,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南钢昆明经销处共获得收益52433940元。2009年3月31日,龙赢四海公司(南钢昆明经销处)与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政府洛羊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约定由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政府洛羊街道办事处对龙赢四海公司(南钢昆明经销处)的497.45亩土地进行收储,收储总金额为124360000元。(六)经审理确认,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五合伙人在购买及处置南钢昆明经销处资产过程中,为办理征用243.45亩的土地使用权,总计支付各项成本费用28888837.12元,出让该地块使用权后,获得收益52433940元;为办理征用497.45亩土地使用权,〖HT3,4〗总计支付各项费用70309384.11元,〖HT〗该地块被收储后,获得的总收益为124360000元;另外,在接收的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资产中,有旧奔驰汽车1辆,价值为100000元。五人在购买及处置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资产过程中,总计获得合伙收入124360000元+52433940元+100000元=176893940元,总计支出成本28888837.12元+70309384.11元=99198221.23元,获得合伙利润176893940元-99198221.23元=77695718.77元。(七)五人受让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资产后,由赵光周、艾鸿章具体办理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土地征用手续。由于存在资金缺口,2005年1月8日,赵光周、艾鸿章以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名义,秦洪礼、秦洪能以连云港怀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南钢昆明经销处土地,其中南钢昆明经销处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连云港怀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入股,合作方式为双方共同组建名称为“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企业,对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土地进行开发,南钢昆明经销处占51%的股份,连云港怀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49%的股份。为了办理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土地使用权,秦洪礼、秦洪能通过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秦洪礼、秦洪能支付的费用已经计算入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土地成本。后由于政策原因,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取得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土地使用权,经南京钢铁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办公室同意,赵光周、艾鸿章以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形式,于2007年7月申请将南钢昆明经销处改制为龙赢四海公司,龙赢四海公司股东由赵光周、艾鸿章、秦洪礼、秦洪能组成,注册资金为190万元,其中赵光周出资41.5万元,持股比例为25%.艾鸿章出资49.4万元,持股比例为26%,秦洪礼出资64.4万元,持股比例为34%,秦洪能出资28.5万元,持股比例为15%。龙赢四海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八)龙赢四海公司(南钢昆明经销处)与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政府洛羊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分批支付了土地收储金。潘阳、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五人对收到的部分土地收储金进行了分配,潘阳分得4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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