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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4)

  龙赢四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潘阳对龙赢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潘阳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2005年1月8日,赵光周、艾鸿章与秦洪礼、秦洪能签订的《合同书》约定,赵光周、艾鸿章以南钢昆明经销处名下的1355亩土地作为出资,秦洪礼、秦洪能以300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共同登记成立了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后又改制成立龙赢四海公司,赵光周、艾鸿章占51%的股份,秦洪礼、秦洪能占49%的股份。龙赢四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对作为出资的1355亩土地享有财产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侵犯了公司权利,损害了公司股东权益。2、2009年3月31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亦是与其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收储其中497.45亩土地,收储价款为12436万元,按照股份比例,另外两名股东秦洪礼、秦洪能对土地收储金享有49%的分配权,一审法院未将秦洪礼、秦洪能应当分配的收储金扣除,由潘阳等五人分配所有收储金不当。3、本案的合伙人是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杨顺成及李绿秀,龙赢四海公司与潘阳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不应当由龙赢四海公司向潘阳支付合伙利润。

  潘阳答辩称:1、五人签订的《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其享有20%的合伙份额。2、一审审理过程中,整个合伙期间的成本和利润各方当事人均予认可,按照合伙份额,其就应当分配得2178.5万元利润,一审法院并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3、赵光周、艾鸿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与秦洪礼、秦洪能组建龙赢四海公司,当然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4、龙赢四海公司实际控制着土地收储金,应当向其支付所分得的款项。

  艾鸿章答辩称:1、《出资协议》经五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其已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协议》明确其享有35%的合伙份额。2、潘阳知道与秦洪礼、秦洪能申请成立龙赢四海公司的事实,其并不存在违约。3、李绿秀在《出资协议》上有签字,且一审时其提交《出资协议》来证明其享有10%的合伙份额,三人《合作协议》与其诉讼主张相矛盾。

  赵光周答辩称:与秦洪礼、秦洪能签订的《合同书》确认秦洪礼、秦洪能在龙赢四海公司享有49%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权,秦洪礼、秦洪能应当分配49%的利润。

  秦洪礼、秦洪能述称:1、潘阳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配497.45亩土地收储金,一审判决分配合伙利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龙赢四海公司与潘阳没有合伙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龙赢四海公司向其支付合伙利润款项,没有法律依据。3、其二人是龙赢四海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土地收储金。

  龙赢四海公司答辩时坚持其上诉观点,李绿秀陈述的意见与其上诉观点基本一致,杨顺成未发表意见。

  二审中,潘阳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艾鸿章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其认为艾鸿章并未履行《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2、赵光周、艾鸿章与秦洪礼、秦洪能共同申请成立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是因为存在资金周转缺口。其认为之前五人已将243.45亩土地转让,并有其他业务收入,共计获得收益52433940元,不存在资金缺口问题。艾鸿章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办理497.45亩土地的成本总计为703093481.11元。其认为成本共计为75648393.05元。龙赢四海公司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为获得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潘阳等五合伙人支付了项目转让款、土地租金、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其认为该部份税费系由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即后来改制成立的龙赢四海公司。2、497.45亩土地被收储后,潘阳等五合伙人取得收储金12436万元。其认为是龙赢四海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土地收储金应当由龙赢四海公司收取。李绿秀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五人《出资协议》签订于2004年2月。其认为五人《出资协议》的签订时间应当在三人《合作协议》之后,即2004年3月1日之后。2、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存在资金缺口。其亦认为不存在资金缺口。赵光周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五人《出资协议》的签订时间。其亦认为《出资协议》应当在三人《合作协议》签订之后签订。2、为获得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潘阳等五合伙人支付了各种税费。其亦认为497.45亩土地的各种税费系由龙赢四海公司支付。3、497.45亩土地被收储后,由五合伙人分配土地收储金。其认为土地收储金中龙赢四海公司应当分得49%。秦洪礼、秦洪能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的意见与龙赢四海公司的观点基本一致,杨顺成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原审认定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将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评判认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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