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5)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本院另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一)《出资协议》未明确签订时间,但该协议第五条第五款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原赵光周、艾鸿章和李绿秀三方于2004年3月1日签订的《关于南钢昆明经销处关于整体产权的合作协议》(即三方《合作协议》)作废。”《出资协议》应于2004年3月1日之后签订。
(二)《出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在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李绿秀、杨顺成五方取得南钢昆明经销处整体产权后,五方即按25%、35%、20%、10%、10%的比例重组南钢昆明经销处,按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五人虽拟定了《南钢昆明经销处章程》,但并未申请登记成立合伙企业或公司企业,五人只是以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合伙字号从事经营活动。
(三)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6日成立,其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是赵光周、艾鸿章、秦洪礼、秦洪能,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是现金出资。但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2月1日被注销。
(四)2007年7月2日,五人合伙的南钢昆明经销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南钢昆明经销处改制为龙赢四海公司,原南钢昆明经销处的资产成为龙赢四海公司的资产。龙赢四海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是赵光周、艾鸿章、秦洪礼和秦洪能。
以上法律事实有《出资协议》及《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资料为证。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1、本案的合伙人有几人,合伙份额各为多少?2、潘阳是否能分得其诉请的款项,应由谁向其支付所分款项?3、赵光周、艾鸿章是否违反《出资协议》约定?若违反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发表的观点与理由与其诉辩主张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赘述。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及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合伙人有几人及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各为多少的问题。
本院认为,潘阳与赵光周、艾鸿章、李绿秀、杨顺成之间签订的《出资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出资协议》第五条第四项约定,“五方按股份比例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出资协议》签订后,五人并未将南钢昆明经销处正式登记成立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潘阳等五人共同出资购买南钢昆明经销处,五人约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经营,五人之间形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2006年2月21日与昆明市五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在2007年7月龙赢四海公司成立之前,五人以南钢昆明经销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出资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李绿秀、杨顺成五人享有的合伙份额分别是25%、35%、20%、10%、10%。其他各方的合伙份额潘阳予以认可,但其认为艾鸿章未尽出资义务,不应享有35%的合伙份额。本院认为,合伙份额是《出资协议》约定的各合伙人内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份额,应当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证据证明,《出资协议》签订后,五人合伙的南钢昆明经销处取得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南京钢铁集团资产处置办公室《关于对南钢昆明经销处资产重组登记有关问题的回复》证明,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已履行完毕,代表五人签订合同的赵光周、艾鸿章对原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整体产权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处分权。艾鸿章完全履行了《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潘阳关于艾鸿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合伙份额应当降低至17.5%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出资协议》约定,五方签字协议即生效。李绿秀虽主张,《出资协议》上的签字为付敬增代签,其他四人亦认可该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李绿秀2009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申请书》证明,其认可五人签订了《出资协议》,请求依照《出资协议》的约定确认其享有10%的合伙份额。而且《出资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特别约定,《出资协议》生效后,三方《合作协议》作废。李绿秀关于依照三人《合作协议》约定,确认其享有17%合伙份额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基础,亦超出其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出资协议》确定本案五合伙人及各自合伙份额与事实相符,应予维持。
二、关于潘阳是否能分得其诉请的款项及应由谁向其支付所分款项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潘阳一审时最后确认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赵光周、艾鸿章及龙赢四海公司返还其21785000土地收储金。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2009年3月31日龙赢四海公司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取得124360000元收储金,依照其享有的20%比例计算,其应当分得24872000元,扣除已分得的3085000元,还应分得217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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